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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简介

洛阳绿业信息中等专业学校位于千年古都——牡丹花城——丝路起点——洛阳,是经河南教育厅备案批准、洛阳市教育局直属管理,以【工学交替、产教融合】为特色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学校占地面积150亩,东望夏都遗址,南依万安山脉,西临龙门石窟,北贴伊洛河畔,物华天宝,人杰地灵。

办学理念先进,注重知行合一。始终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办学宗旨秉承立德树人、德技双修的校训;弘扬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校风;坚持让学生成才、让家长满意、让社会认可的办学目标;坚持立足洛阳市,服务都市圈,校企双联合,培养新人才的办学定位。学校自1993年创办以来,累计为社会各界培养合格人才6万余人。

办学模式科学,师资力量雄厚,采用军事化封闭管理。注重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深化校企合作、工学交替,不断增加实操实训课程比重,真正做到让学生学以致用、知行合一。学校深化教师队伍建设,中高级职称和双师型教师占比65%以上,本科及研究生学历占比95%以上。

立足区域经济,打造特色专业,始终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已任,培养适应洛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复合型人才。根据洛阳市电子商务新规划与“中原声谷”及打造中西部地区“直播电商之都”的发展思路,致力于打造电子商务、直播电商、计算机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客户信息服务等符合区域经济发展和市场人才需求的特色专业。

入学即入职,毕业即就业。我校与洛阳万茗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央广购物深度合作,联合办学,共同打造省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让学生不出校门即能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真正做到毕业即就业。对于在我校毕业后,入职万茗堂的在职员工,万茗堂有专项育才计划,真正做到工作与学历提升两不误。

考大学,上名校,实现大学梦。对于有学历提升需求的学生,我校设有特色升学班,与省内外知名高校强强联合,签订定向输送协议,通过对口升学、普通高考、单招考试等多种形式,提升学生学历,助力学生考大学、上名校。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校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坚持立德树人,强化使命担当,厚植特色优势,加深内涵建设,传承工匠精神,全面提高中职人才培养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助力洛阳市加快副中心城市建设奋力谱写新时代更加出彩绚丽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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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洛阳绿业信息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洛阳绿业信息中等专业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资源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中等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实用型中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洛阳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专管单位是:洛阳市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玉泉街5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陈涛。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壹亿零陆佰万元整,出资人:陈涛,金额:人民币壹亿零肆佰玖拾肆万元整;许丽伟,金额:人民币壹佰零陆拾万元整,开办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中等学历教育。

第三章 党组织及学校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组建党建工作。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 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教学机构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 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 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四)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三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 (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 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 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确保教育活动正常、 稳定、安全的开展。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__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 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 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 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 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 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 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或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 对本单位理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校长由梁瑞艳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开办资金;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利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核算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警醒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